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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財務工作者日常常用的稅種之一,那么企業(yè)的注冊資本該如何繳納印花稅呢?一起來看看!
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股東只要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時間內繳足認繳份額即可。于是很多學員就又多了一個糾結,印花稅應根據哪個金額來繳納?是注冊資本還是已實繳到位的實收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條例列舉了以下五類憑證為印花稅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yè)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以上五類憑證并沒有注冊資本這一項,因此企業(yè)無需就注冊資本繳納印花稅。
那大家平時所說的注冊資本印花稅又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平時所說的注冊資本印花稅其實就是營業(yè)賬簿稅目里記載資金帳簿的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把營業(yè)賬簿分為兩類,分為其他賬簿和記載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按照每本5元定額貼花,記載資金的賬簿按照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企業(yè)財務通則》和《企業(yè)會計準則》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fā)[1994]025號文件按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重行制訂了“記載資金的帳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自1994年1月1日起,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賬簿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這樣一來結論就比較明確了,記載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是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認繳未實繳的注冊資本,由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賬簿的金額為零,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想要學習更多稅收相關知識,歡迎關注正保會計網校稅務專員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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