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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單的所有權(quán)憑證功能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24 17:22: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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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貨單的性質(zhì)與提單完全不同,它只不過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令倉庫或裝卸公司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而已,不具備流通或其他作用。為了慎重起見,一般都的提貨單上都記有“禁止流通”字樣。

在實際業(yè)務中是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船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人交出正本提單,再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簽發(fā)一份提貨單給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然后再到碼頭倉庫(倉庫交貨)或船邊(船邊交貨)提取貨物。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簽發(fā)提貨單時,首先要認真核對提單和其他單證的內(nèi)容是否相同,然后才詳細地將船名、貨物名稱、件數(shù)、質(zhì)量、包裝標志、提單號、收貨人名稱等記載在提貨單上,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字交給收貨人到現(xiàn)場提貨。若同意收貨人在船邊提貨,亦應在提貨單上注明。因此我們可以說,提貨單代表的是提貨請求權(quán),不具有貨物所有權(quán)憑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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