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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民事訴訟審判制度
1.兩審終審制度
(1)四級法院:最高、高級、中級、基層。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3)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4)特殊情況——一審終審制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判決裁定。
對訴訟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制度。非訴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經(jīng)過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專門法律程序來進行的案件。
2.合議制度——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3.回避制度——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適用回避制度,“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當事人請求上述人員回避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
4.公開審判制度
(1)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當亊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
((1)依法不公開;(2)依當事人意愿不公開。)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nèi)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便群眾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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