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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一章“行政復議”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zhí)行
B、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C、對海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D、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海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選項D僅僅是指行政法復議前置的情況,還有既可以行政復議也可以行政訴訟或者只能行政復議等等的情景,選項D表述不全面。
依據(jù):2016年教材第1章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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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什么情況是選擇復議的 什么情況是必經(jīng)復議 什么情況是只能復議的? 答疑老師回復: 選擇復議,是指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大部分行政爭議是這種情況。 必經(jīng)復議就是行政復議前置的意思。教材中主要體現(xiàn)在“稅務行政復議”中的“征稅行為”。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jīng)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只能復議,是指只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diào)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所以這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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