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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答疑精華: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3/01 18:27:19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一章“訴訟時效”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錯誤;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選項B錯誤;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xù)進行,因此選項D錯誤。

依據(jù):2016年教材第一章第24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訴訟時效

  詳細問題描述:

  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這句話是什么意思???

  答疑老師回復:

比如甲欠乙錢,11.1.1到期,訴訟時效應該是11.1.1至13.1.1,乙11.5.1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還錢,11.8.1判決生效要求甲還錢,則訴訟時效從11.8.1至13.8.1。

  祝您學習愉快!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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