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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及試題回顧: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小懶啊 2019/09/19 11:21: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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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搭配試題回顧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下面就一起來學習吧!

高頻考點:

仲裁

1.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①勞動爭議;②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3.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

(2)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試題回顧:

多選題

(2018年·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有( )。

A.仲裁事項

B.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選定的仲裁員

D.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仲裁協議的內容有三項,不包括仲裁員的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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