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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3-0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促進我國黃金市場健康發(fā)展,加強熊貓普制金幣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7號)的規(guī)定,現制定《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5日

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加強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及有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下列納稅人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

(一)中國人民銀行下屬中國金幣總公司(以下簡稱金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允許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三)經金幣公司批準,獲得“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資格,并通過金幣交易系統(tǒng)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的納稅人。

第一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名單附后。

三、免征增值稅的熊貓普制金幣是指2012年(含)以后發(fā)行的熊貓普制金幣。

四、納稅人既銷售免稅的熊貓普制金幣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的熊貓普制金幣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免稅政策。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申請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熊貓普制金幣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免稅備案手續(xù):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屬于“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中國熊貓普制金幣經銷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金融機構應提供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yè)務的相關批件材料。

六、納稅人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手續(xù)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應當即時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報送的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三)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并將有關材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七、屬于“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將以下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一)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tǒng)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tǒng)熊貓普制金幣銷售匯總表》及明細(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二)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tǒng)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tǒng)熊貓普制金幣采購及庫存匯總表》(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三)上一年度銷售熊貓普制金幣開具的銷售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

八、屬于金融機構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熊貓普制金幣免稅備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將以下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一)上一年度從金幣交易系統(tǒng)中出具的《金幣交易系統(tǒng)熊貓普制金幣采購匯總表》及明細(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

(二)上一年度銷售熊貓普制金幣開具的銷售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

九、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的,稅務機關應根據現行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理,且自納稅人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

十、各地稅務機關在對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的過程中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一、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第一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名單.doc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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