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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頒布時間:2016-01-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yè)發(fā)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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