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1.可撤銷行為: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
受理申請 前1年內 |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br /> ⑤放棄債權的 |
受理申請 前6個月內 |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2.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無時間限制)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