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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2017/02/1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1.可撤銷行為: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

受理申請
前1年內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br /> ⑤放棄債權的
受理申請
前6個月內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無時間限制)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推薦閱讀: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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