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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錯題點評
共有 129人參與本題測試,正確率 43.16%
單選題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取回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權利人只能通過管理人行使取回權
B. 取回權利的行使通常限于取回原物
C. 如果該財產(chǎn)已經(jīng)毀損滅失,取回權消滅
D. 權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權,由管理人決定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取回權。對特別取回權,出賣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fā)生取回法律效力。
點評:本題考核取回權。首先應注意審題,題干問的是說法錯誤的,沒有看清題目,是很多人做錯的原因。對特別取回權,出賣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fā)生取回法律效力。如出賣人取回權,屬于特別取回權,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時,出賣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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