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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企業(yè)所得稅扣除原則和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4/18 14:12:29 字體:

2016稅務師知識點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分享的稅務師《稅法二》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幫助。

2016稅務師《稅法二》預習

知識點:企業(yè)所得稅扣除原則和范圍

一、扣除項目的原則

1.權責發(fā)生制原則。2.配比原則。3.合理性原則。

二、扣除項目的范圍

1.成本。包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yè)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典型例題】某位于市區(qū)的冰箱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一批自產的冰箱對外投資,產品成本為320萬元,同類型冰箱的不含稅售價為500萬元,該企業(yè)未作任何賬務處理。

【答案解析】用自產產品對外投資視同銷售處理

收入方面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

成本方面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

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0×17%=85(萬元)

2.費用。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注意】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

3.稅金。

計入管理費用 房產稅、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計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通過損失扣除 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稅前扣除的稅金 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

4.損失。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扣除。已做損失處理的資產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yinshua168.com.cn),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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