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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查的內容
內容包括:對事實的審查;對主體的審查;對依據的審查;對權限的審查;對程序的審查;適當性審查
【分析】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僅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且進行適當性審查。
(二)審理期限
1.審理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決定時間: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鏈接】行政相對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除外期間:①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②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③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④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鏈接1】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規(guī)定的期限內。
【鏈接2】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鏈接3】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時間,起訴所耽誤的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三)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指定的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四)審理方式
1.方法: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2.人數: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
3.聽證:(1)重大、復雜的案件;(2)申請人提出要求;(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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