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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復議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06 09:02:45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包括主體、依據(jù)、程序應當合法。

(二)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時,應該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應當審查其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其合理性,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

(三)公開原則

1.復議過程公開:聽取相關人員意見;聽證

2.復議依據(jù)公開: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3.復議的結果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公開。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包括受理及時(5日)、審理及時(60日)、決定及時、處理及時。

(五)便民原則

1.對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相對人,可允許其以口頭方式提出復議申請。(口頭+書面)

2.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六)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nèi),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對該行政處罰或者該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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