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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試的影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春分 2020/07/09 19:26: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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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民法是必考點。稅務師新教材從第七章開始根據《民法典》做了相關調整,所以對于2020年稅務師考試肯定是有影響的。但也不用太擔心,這個影響不是顛覆性的,僅局部有調整。

其實很簡單,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了解了它還怕啥?

問:考稅務師,這《民法典》一千多條,需要都了解嗎?[大哭.jpg]

答:不需要,稅務師考的比較淺,只需把課堂上老師講到的典型例題,前后左右搞明白了,考試基本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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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基本體系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歷時五年,正式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開創(chuàng)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二、民法典對2020年稅務師考試的影響

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民法分則中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1.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編基本上是對此前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繼受,內容上幾乎沒有實質變化。

2.物權編+合同編

物權編+合同編這兩編是民法部分歷年的考試重點。在民法典物權編和合同編與之前的物權法和合同法做比較后,發(fā)現(xiàn)物權編的變動不大,除了對少數(shù)幾個規(guī)則進行了調整或增加,大部分內容都沒有實質變化,有變化的只是將原來的物權法與物權法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進行了整合。合同編的變動相對大一些,主要體現(xiàn)在合同分則中新增了幾種有名合同,其他變動的地方也主要是將合同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法典化。

3.其他各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民法典有大變動的,基本都在這些分編中。雖然變動很大但是這些分編在考試中的占比不大。

(1)居住權的設立(書面合同+登記生效)

(2)禁止流轉和出租

①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②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1)轉讓自由: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通知義務: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3)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4)抵押權人的救濟: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5)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xiàn)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①保理的實質是應收賬款債權轉讓行為。

②保理不是一般的債權轉讓,保理人的義務包括: 

(a)提供資金融通; 

(b)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 

(c)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上述規(guī)定可以分解為以下幾點:

(a)應收賬款債權人與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人。

(b)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融資款作為應收賬款債權的對價。

(c)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保理人有兩種選擇:一是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二是保理人 有權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債務。 

(d)保理人負有清算義務:保理人實現(xiàn)債權后,應將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的剩余部分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有追索權的保理,實質上是“融資”+“讓與擔?!?,即: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的債權轉讓對價是保理人向債權人提供的融資,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債權讓與給保理人,作為保理人對債權人提供融資的擔保。

甲公司對乙公司有200萬應收賬款債權,甲公司與丙銀行訂立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該200萬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丙銀行,丙銀行向甲公司支付150萬元作為對價。丙銀行有權在約定期限屆滿后向甲公司追索180萬元本息(本金150萬,利息30萬),或者約定丙銀行有權要求甲公司依約回購200萬元應收賬款。本例中:①若保理人丙銀行無法從甲公司處獲得清償,丙銀行有權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乙公司主張200萬元債權;②丙銀行對乙公司處實現(xiàn)200萬元債權后,必須進行清算,將扣除180萬元本息之后的剩余金額20萬元返還給甲公司。

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上述規(guī)定可以分解為以下幾點:

(a)應收賬款債權人與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人。

(b)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應收賬款債權的對價。

(c)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保理人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債權,即便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保理人也無權向債權人追索,也就是說,保理人自行承擔債權實現(xiàn)不能的風險。

(d)保理人沒有清算義務:保理人實現(xiàn)債權后,無需將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的剩余部分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無追索權保理,實質上就是純粹的債權轉讓,原債權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保理人是新的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風險。

(1)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中;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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