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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5/02 14:21:28 字體:

2017年稅務師考試處于備考預習的黃金階段,預習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學習階段,正確的預習方法對知識的學習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學在學習知識點的同時要加強練習題的鞏固,把知識點掌握扎實。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教學專家編寫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六章相關試題,幫助大家鞏固學習,順利通過考試!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概念解析】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1.訴訟權利
平等原則
【解釋】訴訟權利平等≠訴訟權利完全相同;
【提示】訴訟行為能力不平等。
2.辯論原則 1)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中;
2)辯論的內容,既包括程序事項,也包括實體爭議;
3)辯論的形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自愿與合法
的調解原則
1)凡能調解結案,就不采用判決方式。不能強行調解,調解不成,及時判決;
2)調解原則適用于民事審判程序,而不適用是民事執(zhí)行程序。
【總結】行政復議調解用于自由裁量權的案件、行政賠償和補償案;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調解。
4.誠實信用原則
 
對當事人適用主要體現在:(1)不得濫用訴訟權利,惡意制造訴訟狀態(tài);(2)禁止偽證行為和虛假陳述;(3)禁反言;(4)不得實施突襲訴訟行為等。
  對法院適用主要體現在:(1)禁止濫用審判權;(2)禁止突襲裁判;(3)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4)法官裁判民事案件都要對法律進行理解、解釋。
5.處分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實體部分)和訴訟權利(程序部分)。
【解釋】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權利,法院將代表國家實行干預。
6.民事檢察
監(jiān)督原則
【提示】不僅限于民事審判活動,還包括民事執(zhí)行活動實施法律監(jiān)督。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六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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