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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回避的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5/02 15:16:10 字體:

2017年稅務師考試處于備考預習的黃金階段,預習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學習階段,正確的預習方法對知識的學習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學在學習知識點的同時要加強練習題的鞏固,把知識點掌握扎實。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教學專家編寫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七章相關試題,幫助大家鞏固學習,順利通過考試!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回避的程序

1.告知 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2.形式 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
3.決定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不停止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5.復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規(guī)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提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法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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