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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單選題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在3年前曾任債權人的財務負責人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熟悉該企業(yè)情況
本題考核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據規(guī)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A未超過3年,因此不得擔任;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B應予以回避;選項C中發(fā)生在“3年前”,因此可以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D的注冊會計師丁應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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