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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甲企業(yè)向銀行貸款100萬元,乙企業(yè)為甲企業(yè)的銀行債務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沒有約定。2021年7月1日貸款期限屆滿,銀行于2021年7月10日要求甲企業(yè)還款被拒絕,銀行又在2021年8月1日時要求乙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乙企業(yè)的保證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是(?。?。
A、2021年7月1日
B、2021年8月1日
C、2021年7月10日
D、2021年1月1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因此,本題應該從2021年8月1日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
【點評】本題考核保證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先訴抗辯權消滅時開始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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