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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小佳 2021/04/21 20:33:40 字體:

2021年注冊會計師全面?zhèn)鋺?zhàn),為了能讓注會的各位小伙伴在今年的注會備考中步步為營,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各位老師為大家整理了《經(jīng)濟法》各章高頻考點。我們一起來學習2021《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2021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2021《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我們一起來學習2021《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jié)違約責任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免責事由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quán)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解釋】非金錢債務,就是“金錢債務之外”的債務。這類非金錢債務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個發(fā),頭型為中分,你說你會這個活,于是我就把頭交給你來理,結(jié)果給我理成了板寸,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

(2)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①賠償損失

【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支付違約金

【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③定金罰則

【解釋1】違約金條款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

【解釋2】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1)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應當:①及時通知對方相關情況,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②提供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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