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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抵押權的混同(2013新增)
1、抵押權的混同時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之一,如果抵押權人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則其債權與抵押權發(fā)生混同,不涉及其他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消失。
2、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歸屬于一人時,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案例: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設定抵押并于當日完成交付、登記手續(xù);2月1日,甲向丙借款200萬元,扔以該房屋設定抵押并當日辦理抵押登記。10月1日,乙按市場價250萬元購入甲的房屋:
?。?)如果不存在丙,則相當于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抵消,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所有權人混同,乙的債權、抵押權消滅,向甲支付差價150萬元即可(不考慮利息)
?。?)但事實上該房屋上存在另一抵押權人丙,甲乙之間的約定不能損害丙的利益,因此,按房屋的市場價值250萬元考慮,并的優(yōu)先受償范圍仍為150晚元(如果規(guī)定為不可對抗則丙可全額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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