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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票據保證的效力
對保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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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簽章人(保證人)成為票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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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票據保證人責任的從屬性。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票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第二,票據保證人責任的獨立性。 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乃是因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假如被保證人的債務乃是因為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不影響票據保證行為的效力。 第三,票據保證人責任的連帶性。 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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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持票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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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又多了一個票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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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兌人是被保證人,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持票人有權對其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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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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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保證行為使得持票人的權利增加了一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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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兌人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據債務后,票據關系全部消滅。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當持票人對其行使追索權時,保證人對其履行票據債務后,被保證人的后手的票據責任消滅,但是,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票據責任仍然存在,保證人成為票據權利人,可以對其行使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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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對前手行使再追索權時,適用抗辯切斷制度。被再追索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被保證人或者被保證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的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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