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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6 14:28:36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1. 票據的偽造

  (1)票據上的偽造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其他真實簽章人仍應依自己的簽章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

 ?。?)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況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解釋】任何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均可能發(fā)生偽造。

  2. 票據的變造

 ?。?)變造與變更的區(qū)別。

  變造,指“無權限的人”對票據進行的變動。

  變更,指享有變更權的人更改票據所記載的事項的行為。

  【解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票據記載事項的變造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行為人仍應以自己的簽章承擔票據義務。但是,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解釋】區(qū)分票據的偽造和票據的變造,其關鍵在于:凡是涉及票據“簽章”的行為均為票據的偽造,其余則為票據的變造。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第九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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