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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匯票的付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6 14:39:55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九章 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僖娖奔锤兜膮R票(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诙ㄈ崭犊?、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

 ?、坫y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

  ④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內。

  (2)匯票中,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對承兌人并不發(fā)生失權的效果。

  【解釋】支票中,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然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第九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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