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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1/13 16:13:17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1. 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guī)則。

  【解釋】注意這里履行規(guī)則的順位關系,先協(xié)議,然后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最終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規(guī)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人”。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四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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