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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托收承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17 17:18: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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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托收承付

  1.適用條件

 ?。?)托收承付適用于異地結算;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3.承付

 ?。?)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劃給收款人。

 ?。?)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guī)定。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應在第10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銀行的,銀行即視同已驗貨,于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xié)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驗單付款,發(fā)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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