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攤余成本計量模式下,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是按照有效利率法計算的,當金融資產發(fā)生處置時,需要調整相關的攤余成本。
具體調整方法如下:
1. 出售或贖回:當金融資產出售或贖回時,需要將其攤余成本調整為零。即將原始購買成本減去已經攤銷的利息,得到調整后的攤余成本。
2. 部分出售或贖回:當金融資產部分出售或贖回時,需要按照出售或贖回的比例,將攤余成本相應地調整。即將原始購買成本乘以出售或贖回比例,再減去已經攤銷的利息,得到調整后的攤余成本。
3. 轉移分類:當金融資產從一種分類轉移到另一種分類時,需要將其攤余成本調整為轉移后的分類的攤余成本。即將原始購買成本減去已經攤銷的利息,得到調整后的攤余成本。
在進行以上調整時,需要注意保持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調整后的攤余成本一致,以確保會計準則的正確應用。同時,還需要記錄相應的損益,以反映處置交易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