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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變更登記事項及要求
1.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住所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4.股東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分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6.公司合并、分立的變更登記。
合并、分立而存續(xù)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xié)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二)備案事項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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