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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仲裁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鳳舞 2019/05/08 09:08:5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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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工作已經(jīng)開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學們趕緊趁熱打鐵,進行中級會計師的學習吧!以下是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仲裁效力,一分鐘掌握一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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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經(jīng)濟法新教材知識點: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例題·單選題】(2015年)根據(jù)仲裁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效力。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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