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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③對被勞改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險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
票據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 |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fā)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2.級別管轄
3.協(xié)議管轄
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產生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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