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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債務相互抵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7:21: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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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債務相互抵銷

1.法定抵銷情形: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生效: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注意】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銷的情形: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勞務類的,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4)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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