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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匯票的出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3 09:30:39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1)出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jù)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jù)行為。

(2)在為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出票人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jù)當事人的資金。

2.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shù)額,否則無效):
①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
②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
③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jīng)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非法定記載事項

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
(1)簽發(fā)票據(jù)的原因或用途;(2)票據(jù)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3.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取得票據(j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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