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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無權代理(4.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4/14 12:00:22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你準備好了嗎?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1)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

 ?。?)三種形式:

  a.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b.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c.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以下幾種情況除外:

  a.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b.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c.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并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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