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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東訴訟(04.0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4/08 14:26:56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你準備好了嗎?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    
欺負誰了 欺負股東—股東直接訴訟  
欺負公司—股東代表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間接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 內(nèi)部人員造成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引起:由監(jiān)事會訴訟
監(jiān)事引起:由董事會訴訟
外部人員造成 由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訴訟
1、拒絕提起訴訟2、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提起訴訟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
     
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 有限公司:股東
股份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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