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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共同訴訟(1.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8 10:25: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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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類的,因而合并審理的訴訟。

要共同訴訟1)定義: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判決的訴訟。
2)效力:其中1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
【示例1】甲砸壞了乙丙共有的房屋的墻,乙丙為共同原告(即必要共同訴訟人)對甲提起訴訟。
【示例2】甲乙合謀打傷了丙,丙起訴時可以將甲乙作為共同被告(即必要共同訴訟人),要求賠償醫(yī)藥費1萬元。甲表示認可訴訟請求,乙若承認對乙也有效力,若不承認,對乙不發(fā)生效力。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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