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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10/31 14:30:58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啟動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網上輔導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

 ?。?)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概念解釋:“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相當于預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無擔保作用。

 ?。?)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數額: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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