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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1/07 11:15: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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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二)代位求償?shù)某闪⒁?/span>

  1.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guān)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quán)。
  3.代位權(quán)的產(chǎn)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三)代位求償權(quán)的行使
  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之日起算。
  2.“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
  3.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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