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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yè)銀行貸款業(yè)務——借款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12/29 16:43:48 字體:

為了幫助2017年考生充分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的知識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第四章第一節(jié)的知識點:商業(yè)銀行貸款業(yè)務規(guī)則,本次學習關于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祝大家學習愉快!

【知識點】: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資格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符合規(guī)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自主選擇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以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5)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3.借款人的義務

(1)依法向貸款人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材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2)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予以配合;

(3)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貸款本息,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qū)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2)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guī)挪用;

(4)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6)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7)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使用外幣貸款,

(9)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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