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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出賣人權(quán)責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20 18:00: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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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肺炎影響,現(xiàn)在大家應該都宅在家吧!宅在家的你是不是就是拿著手機刷!刷!刷!但是備考早已開始,快來學習吧!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內(nèi)容:出賣人權(quán)責,學習起來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出賣人權(quán)責

交付標的物、按期交付、按地交付、符合質(zhì)量要求、包裝合格。

(1)質(zhì)保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zhì)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zhì)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費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zhì)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nèi)提出質(zhì)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從給付義務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舉例】買手機,贈話費:交付手機——給付義務;贈話費——從給付義務。說好了買手機贈話費,只給手機不贈話費,可以解除合同。

(4)瑕疵擔保責任

①合同約定減輕或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減輕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完好商品因換季等因素打折是可以的;明知是壞的當做打折商品賣不可以的。

②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質(zhì)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2.買受人責任

按約定數(shù)額付款、按約定地點付款、按約定時間付款

(1)孳息歸屬

產(chǎn)生于標的物在交付之“前”:歸出賣人

產(chǎn)生于標的物在交付之“后”:歸買受人

(2)分期付款

①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對質(zhì)量不合格標的物的處理

①未付款的情況下

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減少價款”,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法院應予支持。

②價款已經(jīng)支付情況下

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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