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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考試知識點:利潤分配請求權(quá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1/28 19:40:5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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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考試知識點:利潤分配請求權(quán)

(1)訴訟列置

①原告——股東

②被告——公司

【注意】“一審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2)案件審理

①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guān)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②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quán)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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