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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1/25 13:48:28 字體:

人從不在做和不做上猶豫,只在如何做和做到那一步上想辦法。因為他們相信自己能成,而剩下的就交給時間。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為您準備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注意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注意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注意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注意4】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訴訟時效期間法定,約定無效)

【試題·單選題】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當事人不可以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B.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C.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進行審判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2.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債券: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出資: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鏈接】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試題·多選題】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

B.兌付國債本息請求權

C.兌付金融債券本息請求權

D.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身體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質量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  

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

具體情形
起算點
侵權行為 傷勢明顯,從受傷害之日;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自確診之日起算
約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未約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債權人給予寬限期,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以不作為為義務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
附條件 條件成就之日
附期限 期限到達之日
國家賠償 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
其他 了解

5.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①關于法定障礙——客觀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Ⅲ.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Ⅳ.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Ⅴ.其他

②關于最后六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該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存在,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2)中斷——主觀原因

在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提示】“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主觀原因”導致“中斷”——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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