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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管理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審查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3)變更、撤銷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監(jiān)督權。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
(2)審查和批準權。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
(3)撤銷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2.國務院的預算管理職權
(1)預算編制權。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
(2)報告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執(zhí)行權。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
(4)決定權。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5)監(jiān)督權。監(jiān)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
(6)改變、撤銷權。改變或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
3.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編制權。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
(2)執(zhí)行權。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
(3)提案權。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報告權。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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