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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概念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9/30 11:39:3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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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力

影響法律規(guī)定
對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喪失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喪失勝訴權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對義務人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②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一審可以一審期間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二審可能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再審不行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1)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2)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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