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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2/26 14:12: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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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提前學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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