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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要想基礎打得好,就要進行大量的學習。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在2020年預習階段能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
1. 保險代理人
(1)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保險業(yè)務。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適用表見代理規(guī)定)。
(3)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注意】“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yè)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2. 保險經紀人
(1)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
【解釋】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應當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3)可以依法收取傭金。保險經紀人的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注意1】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注意2】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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