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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稱本人)和第三人(或稱相對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并承擔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
?。?)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4.代理的種類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發(fā)生的代理。 |
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一般以代理證書(亦稱授權委托書)的形式表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 |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
法定代理 | 法律根據(jù)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 |
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 |
指定代理 |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
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況下,法院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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