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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VS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的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具體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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