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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知識點:行政處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3/22 16:43:21 字體:

2018年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xiàn)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7年審計師教材,整理的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1.查明事實原則

2.事先告知權利原則

3.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1)適用情形: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

(1)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調查終結,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①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④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1)適用情形: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較重的行政處罰。

【注意】審計署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是較大數(shù)額罰款。

(2)行政機關作出前述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具體程序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②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政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zhí)行相結合的原則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的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

(1)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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