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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預習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12/26 16:33:4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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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xiàn)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7年審計師教材,整理的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成立

①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的效力

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有效、條件無效

【注意】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付款

提示付款期: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商業(yè)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②見票即付(銀行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追索權: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1)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

①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②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程序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未按前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本金+利息+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再追索的金額:本金+利息+費用

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等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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