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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師 · 人力資源精選知識點】行政爭議處理
一、人力資源行政爭議范圍
1.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3.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4.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5.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jīng)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jīng)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規(guī)定的;
5.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經(jīng)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三、不屬于行政爭議的范圍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
5.已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
四、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jīng)辦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
3.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五、行政訴訟
1.起訴條件
(1)起訴人合法;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期限
(1)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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