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常勝公司由甲、乙二位股東于 2×15年12月31日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 160 萬元,出資比例分別為 60%、40%,2×21年12月31 日,該公司吸收丙股東加人本公司,并將本公司注冊資本由原來的 160 萬元增加到 200 萬元。丙股東以銀行存款 315 900 元出資,占增資后注冊資本的 10%;其余的增資由甲、乙二位股東按原持股比例以銀行存款出費。2×21年12 月31 日,三位股東的出資已全部到位,有關的法律手續(xù)也已辦妥 2。根據(jù)以上增資擴 股的經(jīng)濟業(yè)務,按照記賬憑證的要求編制專用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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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2×21年12月31日,常勝公司吸收丙股東加入并增加注冊資本:
借:銀行存款 315,900
貸:實收資本——丙股東 200,0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115,900
借:實收資本——甲股東 120,000
——乙股東 8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以上記賬憑證中,“銀行存款”科目余額為315,900元,反映丙股東以銀行存款出資;“實收資本”科目余額為200,000元,反映丙股東占增資后注冊資本的10%;“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余額為115,900元,反映其余的增資由甲、乙二位股東按原持股比例以銀行存款出資
2023 12/0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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